第四条

有效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服务与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建管并重、分类施策、各方参与、方便群众的原则。

停车场以配建专用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