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指导建设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平台和区域停车诱导系统,逐步实现全市城乡停车智能化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解决智慧停车中出现的问题,完善智慧停车功能,提高服务管理能力。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