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服务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服务与管理等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