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设立引导、奖励和补助资金,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承担。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