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不要求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关办法确定。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