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不要求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关办法确定。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