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和其他公益性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公益诉讼被告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由市人民政府作为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