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促进和保障措施第五十二条有效鼓励和引导重点监控企业、总量减排企业、重点排污单位,采取第三方治理的形式,加强污染治理或者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营管理。已经造成生态损害或者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有治理和恢复能力的第三方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造成生态损害或者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