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