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矿山爆破、破碎、运输等过程中扬尘污染和尾矿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