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进行核实,并向社会公布核实结果。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