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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装饰装修人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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