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绿化养护责任人不履行修剪义务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绿化养护责任人不履行修剪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绿化养护责任人逾期未履行修剪义务的,由绿化主管部门代为修剪,修剪费用由绿化养护责任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修剪树木的,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每株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致使树木死亡的,按照每株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