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章 古树名木特别保护第五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古树名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攀树、折枝、截干、挖根、剥皮等;(三)在古树名木控制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取土、兴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倾倒污水、垃圾等;(四)擅自修剪古树名木;(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