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四章 立体绿化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占用、拆除。但是,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的除外。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扩建或者修缮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体绿化应当予以恢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