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四章 立体绿化第二十九条有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立体绿化可以折算抵扣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但是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抵扣面积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其他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抵扣面积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达到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也可以折算成地面绿化面积,计入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