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有效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履行养护责任;并应当加强绿化、绿化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