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共用地绿化建设责任人和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责任:

(一)水务、铁路、交通等单位分别负责河道、水库、铁路、公路、交通场站等用地范围内公共用地的绿化建设和养护;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有储备用地的绿化建设和养护;

(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以及建筑工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他公共用地的绿化建设,其中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公园、风景林地等公共用地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绿化养护,其他公共用地由相应的管理单位负责绿化养护;

(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其他公共用地分别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

非公共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履行绿化建设和养护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