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可以承接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评定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