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设立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当向相关人才开放共享。

鼓励企业等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向社会开放共享,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后续支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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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