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

(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其他案件:

(一)前款规定类型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三)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权争议,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