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在村庄道路两旁、沟渠河道沿岸和乡村周边开展绿化、美化,组织、引导村民在其房前屋后、庭院种植花草树木。村民应当积极参与村庄绿化、美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村庄公共绿地、损害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