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的自然环境、人口规模及分布、污水产生量,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置模式。选择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最大限度就地就近利用。优先建设运行费用低、规模适度、管护简便的治理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农村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农村改厕有效衔接。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