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湿地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及林业和草原等湿地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与鹤岗市人民政府、湿地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及林业和草原等湿地管理有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同机制。协同开展湿地保护区域会商、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编制、动态监测、调查评价、联动执法、生态补水、信息共享等活动。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