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嘟噜河湿地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领导。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总责。湿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采取措施加强湿地保护工作,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