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伏羲文化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确保建设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伏羲文化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伏羲文化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对伏羲文化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经存在的与其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改造。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