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海绵城市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一)挖掘、穿凿、拆除、改动、损毁、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

(二)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等危化品;

(三)倾倒餐厨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

(四)其他可能对海绵城市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