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和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海绵城市设施实施下列行为:(一)挖掘、穿凿、拆除、改动、损毁、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二)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等危化品;(三)倾倒餐厨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四)其他可能对海绵城市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