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的指标要求和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标准,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