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将议案文本和说明提交常务委员会。本省地方性法规对相关议案提交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