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医疗活动。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应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开展医疗活动,并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