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国家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