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或者纵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违法行为的;

(二)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