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水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数据,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