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水资源状况和本地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修订行业用水定额。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