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产、生活、生态等用水类型,加强水资源用途管理,保障水资源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推行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