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用水总量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九十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