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不同水域的功能定位,对水功能区实行分类保护和管理。利用江河、湖泊或者水利工程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等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定的水质等级。在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相邻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