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勘察单位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害物质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未提出防治建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