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交工、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必要时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交工、竣工验收质量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交工验收前出具检测意见,在竣工验收时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