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或者配备监理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设备。监理单位不得擅自更换监理人员。确需更换的,所更换的监理人员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资格资历等条件,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