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批复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水土流失,防止因施工引发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禁止施工车辆超载,避免因施工车辆超载引发安全事故。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