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航道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