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督促、指导其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