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推行山西标准标识制度,推动山西品牌建设。

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发、生产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支持生产经营者参与制定、实施特色农产品相关地方标准。

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