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监督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农产品,应当暂时停止销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监督抽查检测结果依法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