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