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销售第二十七条有效销售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