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销售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