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擅自设置拦河设施的;(二)在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水利标志标牌的;(三)在引航道内设置码头、装卸设施、加油(气)站和履行公共管理事务以外的趸船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