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保障水路交通安全,发挥水路交通绿色低碳优势,促进水路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制定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等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等行政决策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行政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