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渡口渡运的正常运转,统筹安排渡口渡船的维修、渡运保险、渡工保障等工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设置、迁移、撤销渡口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停渡一年以上或者已完成渡改桥的渡口应当予以撤销。

禁止以渡口渡运名义从事水上旅游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