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三十一条有效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渡口渡运的正常运转,统筹安排渡口渡船的维修、渡运保险、渡工保障等工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设置、迁移、撤销渡口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停渡一年以上或者已完成渡改桥的渡口应当予以撤销。禁止以渡口渡运名义从事水上旅游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