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章 港口与水路运输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